今天是:
物业纠纷何其多 孰是孰非说一说(二)
作者:瞿叶娟  发布时间:2016-06-22 10:27:52 打印 字号: | |
  抗辩理由二:小区绿化、卫生、安保差,物业公司没有尽到服务责任。

  典型案例

  北京良乡某物业管理中心(简称物业管理中心)承担良乡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胡某是太平庄东里的业主。2014年物业管理中心将胡某诉至法院,要求其交纳2006年1月至2011年9月的物业费共计5096.4元。胡某答辩称:小区道路凹凸不平,并有十轮大货车长期停放在小区内,阻碍了业主的视线,造成安全隐患。绿地被毁,环境无人管。小区多次发生被盗事件。原告的物业服务不到位,管理混乱,不同意交纳物业费。

  法官说法:

  物业公司对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等项目具有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义务。如业主能够证明物业公司未尽到这些方面的积极作为义务,则应当根据物业公司违反义务的严重性以及给业主造成的损失情况,适当减免物业费的数额。 业主在证明物业管理公司在存在物业服务上的瑕疵时不宜根据某一短时期的服务质量问题或者单个、局部问题来认定,而应考虑小区的整体服务情况、持续状态和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予以确认。本案中,经被告举证,法院查明物业管理中心在小区绿化、安保、卫生管理等方面确实存在瑕疵,影响业主的物业合同利益,法院对原告要求的违约金予以酌减。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