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岁的小伙子郭某财迷心窍竟然从网上购买消磁器后到服装店内偷衣服换钱花,没想到被导购员发现,在抗拒抓捕的过程中咬了导购员致其轻微伤,本是偷盗行为最后转化成了抢劫。日前,房山法院判决郭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案件回顾】
2016年1月29日下午,郭某带上女友(另案处理)拿着从网上购买的消磁器来到了北京市房山区某商场一服装店内。郭某趁着服装店内的导购员为其他顾客找衣服的机会,迅速利用消磁器对一件价值偏贵的棉服上的防盗扣进行了消磁处理。随后,郭某和女友佯装已经付款完毕,打算迅速离开商店。
谁知,在商店内的一个眼尖的导购员程某发现郭某和女友的行为异常,提出要求看小票,郭某拿不出小票,程某便迅速将棉服夺回。郭某见状,赶紧逃跑。程某也不胆怯,赶紧追上去,很快拽住了郭某的胳膊,可没有想到,郭某竟然下口将程某咬伤。郭某趁机逃脱。
当天下午,郭某还是没有逃脱警方的追捕,被警方迅速抓获归案。经鉴定,程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月6日,为获得程某的谅解,郭某家属赔偿程某的1000元医药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盗窃他人财物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郭某具有未遂情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郭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释法】
本案是典型的盗窃转化为抢劫的犯罪,依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郭某为了抗拒程某的抓捕,下口咬程某,属于采用暴力的形式,所以郭某的盗窃行为进一步转化成了量刑更重、没有犯罪数额要求的抢劫行为。
所以,法官提示盗窃的不法分子,首先是不要偷盗他人财物获得非法利益,其次在偷盗行为被发现时,千万不要为了躲避抓捕而做出暴力行为,否则将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法律惩罚,切勿因一时冲动铸成大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