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年过六旬的张某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年逾五十的王某曾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两人是同乡,在当地女子监狱中相识,并在服刑时结为好友。2013年9月、10月,两人相继出狱,并持续保持联系,然而之后两人的合作,将彼此重新送回了牢笼。
2014年9月,王某找到张某,说自己新交了一位男朋友刘先生,是做建筑生意的,让张某认识一下。同时,王某通过网上查到冒充航天部门建材科科长信息,并让张某冒充科长的爱人,这样刘先生为了拿到项目,会提供好处费,张某遂同意。之后,王某组织了刘先生、张某两次见面吃饭,席间王某向刘先生介绍张某领导爱人的身份,张某对此表示默认,后刘先生为联系工程陆续以过节费、打点费费等名义给了两人7.8万余元及茅台白酒两瓶,以上钱款张某分得7000元现金及白酒。后因工程迟迟联系不成,刘先生心生疑惑,向航天部门询问后得知自己被骗,遂报警,警方于2015年6月21日将王某抓获。而后王某供认了张某及张某微信号、所在地等信息,警方将张某抓获。后张某将7000元及白酒退还被害人刘先生;张某起初表示自己对王某诈骗的事并不知情,只是去认识下朋友的男朋友,后在侦查中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两人构成诈骗罪。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刘先生财物,已构成诈骗罪。且两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考虑到两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认罪态度及退赔等情况,最后,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2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罚金1.6万元。
法官释法:
共同犯罪中,所有犯罪人不论在犯罪中承担的角色及作用大小,均需对全部犯罪事实承担责任。同时,主从犯的划分和犯罪所得的分配并不一致,主要要考虑各被告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本案中,虽然张某获利远少于王某,但她事前与王某共同商议犯罪计划,且其所扮演的领导夫人的角色对犯罪得逞起到关键作用,因为虽然其在犯罪中作用和获利均低于王某,但仍属主犯,故而两人在最终判决结果上并无显著差异。
(文中人物均系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