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一根独苗续香火 为儿结婚盖新房
一听儿子说有了女朋友了,老田高兴地合不拢嘴。原来田家三代单传,就靠老田的儿子小田延续田家的血脉。眼看儿子年龄越来越大,却总是没找到合适的人选,老两口上火上的嘴里尽长泡。现在好了,终于有了盼头。既然要结婚,那么必须要把房子翻新,把儿媳妇风风光光的娶进田家的大门。
说干就干,老田一点都不含糊,马上就找来了同村的王某。王某在附近几个村算是名人,只因为他手艺好,干活认真,四邻八村哪家要建个房垒个墙,都会找他。老王也不含糊,满口答应了下来,两人约定工资一天200元,需要别人由老王来找。商量妥当后,第二天一大早,王某就带着李某拉了一车工具来到了老田家中。
新房未起头一天,工人摔下受重伤
既然要给房屋吊顶,就得先打架子,王某和李某没用多久,就很熟练地搭好了脚手架。李某也是个经验丰富的老手,两个人干活效率奇高,没半天就干了三分之一,老田很是满意。
没多会,老田发现李某在院子里转了好几个圈,捏捏这儿,翻翻那儿,最后拿着一块风吹日晒不知多久的木板欢欢喜喜的上了脚手架。老田一看,急忙上前询问,因这木板放在那儿时间太长,老田急忙提醒李某。王某发现后也急忙告诫李某这块木板绝不能踩踏。李某拍着胸脯说到,这我还不知道,我就是拿了放个东西,拿工具铲水泥的时候方便。听李某这么说,二人这才松了一口气。
结果,担心的事还是发生了。就在李某用了那块木板没多久,老田正在喝茶,突然听到院子里一声惨叫。老田扔下茶杯急忙跑出去,发现李某已经摔倒在地,疼苦呻吟。
急忙联系救护车,送往医院不耽搁
见这架势,老田有点慌了神,急忙拿出电话拨打了120。没多久救护车就来了,把李某拉到了医院。医院对李某进行了紧急手术。那个架子只有不到2米,怎么就摔得这么严重呢?老田和王某同样陷入疑惑之中。看来只有等诊断结果了。
焦急的等待后,医生终于从手术室出来了。脊椎骨骨折。原来如此,李某是头朝下落得地,伤到了脊椎,所以才如此严重。医生坚持要住院治疗,老田没法子,只好付了一万元手术费和住院费,悻悻的回了家。
医疗花费节节高,田李争执难协调
手术和住院只是开始,后继的治疗花费日益升高,李某只是一般家庭,根本负担不起昂贵的医药费,找老田索要赔偿,老田坚持认为跟自己没有关系,并认为李某应当去找王某讨要赔偿而不是自己,因为王某是李某的雇主,应当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再后来,老田索性闭门不出,不理李某这茬。李某也去找过王某,王某也以在外地忙工作为由,拒不相见。
见这情形,李某只能去找村委会,希望村干部能够帮忙调解一下,自己也不想把事情闹大了,就是希望老田和王某出点钱了事。村委会知道后,多次找老田和王某做工作,但是都吃了闭门羹。看来,正常的对话已经被堵死了。
老田闭门不见客,李氏无奈交诉状
既然到了这一步,李某已经没有别的办法了,一纸诉状将老田和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老田和王某赔偿自己的医疗费5万元,其他费用等伤残鉴定后再行主张。主审法官收到案件后,按照法律程序向两名被告送达了起诉书/传票等材料,并对李某的伤残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了伤残鉴定。最终认定,李某伤残等级为9级。
对簿公堂不相让,各执一词争短长
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老田认为自己找的是王某,当时自己就跟王某说了,他爱找谁找谁,我都是按照200元一天,我只把工钱给他。他是包工头,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当时我已经提醒过李某,绝不可踩踏捡来的木板,他不听劝阻,受了伤与我无关。
王某则辩称,我跟李某都是老田雇来干活的,李某是我叫来的,但是我不是包工头,我拿多少钱就给李某多少钱,没有从中赚取一分钱,他有活的时候也找我一起干。
而李某则坚持称自己是给老田干活受的伤,而且自己掉下来也不是因为踩了木板,是不小心踏空了,老田作为雇主应当向我赔偿。另外,活是王某带我干的,现在我受伤了,他应当给我一定的赔偿。
是非对错天平量,雇主老田要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李某与田某形成了雇佣关系,李某在向田某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了伤害,虽其自身有一定的过错,但是主要责任还是应当由房主也就是田某承担。王某虽然把李某叫来一起干活,但并没有从工资中赚取差价,因此不能认定王某与李某是雇佣关系。法院最终判决田某向李某承担医疗费等赔偿费用20万元。
【法官释法】
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也是一个恒久常新的问题。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我国制定了很多法律予以保护,比如《劳动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对于劳动争议的处理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设立了专门的劳动仲裁庭来解决劳动争议。但是,除了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外,还存在大量的个人提供劳务的事实,在个人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各种纠纷也是大量存在。对于个人提供劳务的保护,我国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何为个人提供劳务纠纷?个人劳务关系应是指在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方之间的特定关系,主要表现为提供劳务一方在受雇期间实施了接受劳务者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直接为接受一方创造经济效益以及其他物化利益,接受劳务一方承受这种利益,提供劳务一方据此得到报酬的行为。本案中李某跟田某便是个人提供劳务的行为。在现实案件中,除了这类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害的情况外,还有因为第三人侵权造成提供劳务者受到伤害的。这类案件在《侵权责任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中,规定了第三人侵权致雇员损害的,雇员享有选择权,其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除了以上两类案件,讨薪也是较为常见的类型。提供劳务者尤其是农民工,他们在提供劳务时因为缺少法律常识,保留证据和维护权益的能力都很弱。
【法官提示】合法权益应保护,法官指点出高招
一、要有安全防范意识。如何让悲剧和伤害不再发生,这才是法律的终极目的。广大劳动者要提供安全防范意识,有关部门普法部门应当加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劳动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注意各项问题,减少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要有证据意识。法律是靠证据说话的,受害者要想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就得树立证据意识,在工作中要保留好工作和受伤的证据。因为这种劳务关系多为口头协定,没有纸质的劳务合同,要想证明自己提供劳务的事实存在提供劳务方就要小心保管好出工单、出勤表等证据材料。如果因为劳务受到伤害,还应当保留好治疗期间花费的医疗费、交通费等。
三、要有维权意识。提供劳务者在受到经济和身体的损害时,要积极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