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消费者权益保护之三倍赔偿知多少(三)
——“貂绒衫”无貂绒,商品成分与标识不符构成欺诈
作者:刘芳 石菲  发布时间:2016-04-25 13:14:00 打印 字号: | |
  案例三:

  高某在S商场购买了8件貂绒女衫用做礼品,女衫吊牌标识及水洗标签中的成分均显示为貂绒100%。后高某被好友告知其所购女衫是伪劣产品,成分可能存在虚假情况。于是高某委托某纺织检测机构对该批貂绒女衫的成分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粘纤36.1% ,锦纶23.8%,兔毛23.7%,羊毛16.4%,并无貂绒成分。高某以此要求S商场退货,遭到拒绝后怒而起诉,认为S商场故意销售假货,应当退还货款并应三倍赔偿其损失共计19200元。审理过程中,该商场不认可存在欺诈行为,并辩称高某提供和送检的服装不是在其商场购买的。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高某取得的销售凭证系S商场出具,凭证中所标注的商品货号与高某送检的货号一致,故可以证明送检的样品系S商场所售。对于商场是否存在欺诈,由于吊牌标识、水洗标签是消费者辨别产品成分的直观标志,涉案女衫的吊牌标识和水洗标签显示的成分均为貂绒100%,而实际成分为粘纤36.1% ,锦纶23.8%,兔毛23.7%,羊毛16.4%,二者完全不符,故可以认定商场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据此,高某要求S商场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的请求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生活中,购买到标识成分与实际成分不符的商品,相信很多人都经历过。比如羊毛衫不含羊毛,羽绒服的貂毛领变成了兔毛领,纯皮皮鞋其实是PU鞋等等。由于证明商品的标识成分与实际成分不符需要经过专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成本高、耗时长,导致很多消费者放弃“退一赔三”的维权选择,要么通过协商退货了之,要么干脆自认倒霉、放弃维权。

  对此法官建议,消费者不应轻易放弃维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据此,如果消费者发现所购商品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可以依法要求行政机关介入审查。待行政机关处理完毕后,根据行政机关的处罚结果,再行维权。如此既能打击商家的违法销售行为,又能降低自己的维权成本。此外,消费者还可以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介入调查,通过消协这一平台与商家达成一致理赔协议。
责任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