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对盲目维权说“NO”(二)
作者:石菲 刘芳  发布时间:2016-04-21 15:47:42 打印 字号: | |
  二、理性维权才是出路——举证不能维权难继

  【案情】

  董某想要请几个老同学吃饭,又担心饭局凑不起来,不知道如何是好。某日,董某收到一条已注册的P科技公司与Q网络服务公司联合推出的A团购网站的信息提醒,显示团购网站正推出优惠活动,“全场随便退,独家承诺”。于是董某就团购了“M美味楼6~7人餐”产品,总计消费378元。团购成功后,因一直未能凑齐饭局,董某决定按照网站显示的流程申请退款,但网页总是显示未成功。一个月后,董某与网站客服取得联系,客服人员却以投诉已超期为由搪塞,后又以M美味楼拒绝为由不予退款。在三个月反复与各方沟通仍未获得退款后,董某认为这是在欺骗广大消费者,于是怒而诉至法院。其认为A团购网站推出“随便退”服务却未实现,属于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涉嫌欺诈,应返还价款并三倍赔偿其损失。P科技公司和A网络服务公司在收到诉状后即安排了退款并否认其员工的“不可以退款”的答复,退款未成功只系操作失误;并在审理中辩称董某退款未成功系个例,原因在于董某的账户信息不完整,属于系统技术漏洞,故其不存在欺诈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虽认定两家公司推出的团购网站存在欺诈行为,但既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要求退款的时间和方式,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两公司曾拒绝退款;而两家公司早诉讼过程中已积极协助退款,且退款失败和退款延迟并不代表不能退款,最终裁定驳回了董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网络购物目前已经成为一种消费潮流,但消费者的网购维权之路却步履维艰,特别在遭遇虚假宣传诱导消费构成欺诈行为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在诉讼实践中,多数消费者的维权之路就止步于举证不能。

  因此,在网购过程中发生纠纷时,最重要的就是收集证据。笔者提醒网络消费者做好以下四步:第一,使用可留存记录的方式转账付款,以证明购物合同关系的真实存在;第二,保留与商家的聊天记录,在与卖家沟通流程、尺码、退货等问题时,注意保留聊天记录,此外在网络购物中,有些商家会引导买家通过QQ、邮箱等方式进行沟通,但这些方式远没有网站提供的聊天方式的证明力强;第三,及时将所选商品的网页截图留存,在确定购买商品后,一定要将购物网页截图留存,以避免卖家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第四,将购物小票、商品吊牌、包装盒以及运单等留存,若留存实物不易,也可通过拍照等方式保存,在发生纠纷时这些证据都将派上用场。

  最后,要提醒普通消费者的是购物需慎重、维权也需慎重。首先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对购物环节的协议要认真了解,理性消费,不能盲目购物;其次购买商品后,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期限内审查产品的质量,特别对于三退商品,更要注重在期限内体验并及时反馈;再来是在商品发生质量瑕疵时,不要急于与商家发生冲突,首先根据购物的相关协议进行维权,如不能就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收集好证据,莫要采取过激行为。
责任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