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赔偿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三倍赔偿制度出台之后,消费者的维权热忱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激励,维权诉讼案件较之以往有所增加。实践中,有些消费者誓做维权斗士,在了解法律和经验的基础上踏实维权;也有些消费者盲目跟从、毫无法律经验和证据支撑,仅凭一腔热血就走上了维权之路。消费者积极维权的举动固然值得点赞,但是也应当在合理合法的限度之内,理性的进行维权,否则只能浪费自己的时间和精力。
一、鱼和熊掌不可兼得——获赔十倍后再索赔三倍被驳回
【案情】
2014年,为举办婚礼,吴某和车某在某连锁蛋糕店购买了价值9000余元的蛋糕。婚礼结束后,车某翻遍所有的包装也未发现蛋糕的生产日期。在索赔遭拒后,吴某和车某两人先向食药监局举报,后又诉至法院,以蛋糕未标注生产日期为由要求蛋糕店退还蛋糕款并支付十倍赔偿。依据《食品安全法(旧)》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支持了吴某和车某十倍赔偿的请求;而由于蛋糕已经灭失,驳回了其退货的请求。判决生效后不久,吴某和车某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连锁蛋糕店退还蛋糕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均与在先判决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相同,而且吴某、车某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并非生效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的事实,已经构成了重复起诉。根据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吴某、车某的起诉应予驳回。故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了吴某、车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三倍赔偿的适用条件,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规定在最后强调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三倍赔偿,也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主张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对于消费者而言,他只能选择其一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能两者兼得。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两种诉讼主张属于相同起诉。而一旦构成重复起诉,另一起诉必然因“一事不再理”原则不被支持,因此消费者只能择一而选。
实践中,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一旦发现权益受损,首先要看所购商品的性质是否为食品,如果为食品,可以首先选择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因为《食品安全法》在对经营者的管理以及损失的赔偿方面有着更为严格的规定。笔者在搜索已经生效并公开的裁判文书时发现,个别案件中消费者对所购不合格食品所主张的是三倍赔偿而非十倍,可能就是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所导致的。因此,消费者在维权时,保持理性维权的同时也要关注法律规范的选择和适用,唯有此,才能在最大范围内维护自己的权益,降低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