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老太如厕摔倒诉酒店 法院判决驳回诉求
七十岁的刘老太跟随老伴来到北京旅游,两人根据子女的安排入住了北京一知名星级酒店。两人入住以后,简单的用过饭以后就在房间内的洗手间进行了洗漱,卫生间地面上因此遗留了少量水渍。当天晚上凌晨多,刘老太在卫生间如厕后,因为踩到地面上的水渍滑倒摔伤。酒店值班员在接到求救电话后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刘老太送至医院进行治疗。事后,刘老太认为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其诉至法院索要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万余元。
酒店辩称,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房间配有棉质防滑拖鞋,卫生间地面为大理石材质,卫生间内有防滑地垫、棉制地巾及防滑的警示标志。刘老太摔倒主要是因为自己年纪大和疏忽大意所致,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酒店是否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本案审理的焦点。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刘老太入住酒店时,酒店在卫生间内配有棉质防滑地巾、棉质防滑拖鞋,地面材质为具有一定防滑作用的大理石,卫生间的墙壁上设有防滑警示标志,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特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该酒店所采取的防滑措施亦属于同类社会活动或者一个诚信善良的从业者应当达到的通常的程度。此外,在提供了上述设施后,该酒店对于入住的客人如厕滑倒具有不可预见性。而且,刘老太摔倒后酒店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安排人员跟随就医。因此,法院认为酒店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驳回了刘老太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总体上讲该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应当根据与安全保障义务人所从事的营业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对该合理限度的界定既事关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成立,又事关其责任范围的确定。判断的标准一般是该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实际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特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是否属于同类社会活动或者一个诚信善良的从业者应当达到的通常的程度。另外预见可能性的大小也是作为判断保障义务是否属于“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标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