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怀孕休假的那些事(二)
作者:杨炎辉  发布时间:2016-03-09 13:51:35 打印 字号: | |
  案例二:产前假与产后假要区分

  2014年10月,小美检查出怀孕后,第一时间告诉了她的用人单位天空公司,并告知了预产期在2015年7月18日。小美由于有流产史,医生建议后期在家养胎,于是小美从2015年6月5日开始请假在家保胎,6月30日顺产一名男婴,当日向公司申请休产假128天,公司予以批准。在临近产假结束时,由于身子恢复慢,又想多些时间照顾宝宝,于是小美又向公司申请多休两个月假,但天空公司人事部认为其产假已经结束,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应及时回岗上班。但小美并未回去上班,直到10月21日天空公司向小美发送解除通知,以连续旷工3日为由已于10月20日解除劳动合同。小美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仲裁后起诉至法院。天空公司主张产前休假15天,产假于11月17日结束后超过三天未到岗,根据公司制度与小美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美产前请假系病假,且由于小美早于预产期生产,产假开始时间为6月30日,正常结束时间为11月4日,故天空公司解除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官讲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所谓“产前假”,是指预产期前十五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但是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因此,由于产假计算时间的出入,将导致工资发放、劳动关系存续等争议问题,用人单位和女职工需要仔细和谨慎,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责任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