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执行中依法查封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9号3号楼1002号(C座10层10B)房产,经司法网络三次公开拍卖均未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将于2016年5月5日10时至2016年5月6日10时止(限时报价期除外)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诉讼资产网络交易平台上对上述房产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9号3号楼1002号(C座10层10B)房产,登记所有人为李风波,建筑面积213.5平方米,无租赁。
二、起拍价:517.0698万元,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增价幅度1万元。
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特别说明:竞买人须详细咨询当地房产过户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
四、本次变卖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从2016年5月5日10时整至2016年5月6日10时整。具体时间以北交所诉讼资产网络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显示为准。在自由报价期间,竞买人可对变卖标的进行报价,各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报价。自由报价期结束后立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为2分钟。限时报价期可由多个限时报价周期组成。在每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有效报价成为该次网络竞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标的不涉及优先购买权的,最终报价(等于或高于保留价)最高者即成为买受人。标的涉及优先购买权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变卖,并确定买受人。
五、保证金截止时间:有意竞买者须于2016年5月4日16时前将保证金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户名: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华夏银行北京上地支行,账号4070200001819100008392,到账为准)。
六、应买申请登记方式:有意竞买者须于2016年5月4日16时前到北京产权交易所办理应买申请登记手续。
七、变卖方式:本次变卖为增价变卖。变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达到或超出起拍价,一人应买即可成交,有二人以上应买的,以竞买方式进行,价高者得。
八、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变卖标的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九、变卖成交后,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他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办。
十、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本标的的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竞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十一、变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抵作部分变卖价款,买受人应在15日内将变卖余款汇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方庄支行,账号:06110104000062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监督电话:87553225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联系人电话:010.87553215/3277
北交所联系人电话:010.83957128;83957138
北交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汇园丰汇时代大厦东翼三层
此公告同步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北京法院网”、“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发布。
二○一六 年 三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