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婚姻案件中当事人亲友不当参与 结果适得其反(一)
作者:吴朝辉  发布时间:2015-12-08 15:51:10 打印 字号: | |
  离婚案件具有特殊性,当事人双方往往积怨已久,在家庭矛盾难以调和时才选择诉讼程序。由于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生活隐私、孩子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多个方面,有的当事人亲朋也参与到其中。但双方当事人及亲朋不当参与,极易激化矛盾,使得案件复杂化,其结果往往会适得其反。

  案例一:殴打对方当事人,被依法罚款

  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一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庭审过程中,被告之兄作为代理人,被告的母亲、姐姐参与旁听。庭审中被告之母亲陈述了对原告多么的好,为了孙子希望双方不要离婚,同时指责原告忘恩负义造成双方激烈争吵。后被告与其兄一起对原告进行殴打,幸得法官及时劝阻,才将双方拉开。经过法庭训诫、教育,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分别写了具结悔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对被告及其代理人分别作出罚款二千元的决定。该案中,被告本身不想离婚,但是因为被告及其亲友不冷静、不理智的行为,致使双方再无调解的可能,双方的婚姻关系彻底破裂,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

  法官解析:

  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存在矛盾,此时一方通过言行刺激,更会加深双方的对立情绪,甚至致使情绪失控。一些当事人为了达到情绪宣泄、情感报复或者为了在孩子的抚养、财产分割上占优势,组织亲友团参与到案件的审理中来,使用辱骂、殴打、揭露隐私等不正当的方式,从而加大了案件的调解和审结难度,浪费了双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法官提示:

  1、案件当事人应以平常心和冷静、理智的心态对待、解决问题,而不能通过言行刺激等激化矛盾。如果一方不想离婚,应通过理性的手段挽回婚姻。一方面,主张和好的一方当事人可从夫妻情感、家庭亲情出发,从行动上对另一方关心爱护、改正缺点,在诉讼中敢于承认错误以重新挽回感情,切忌使用过激言辞、互相揭短。另一方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亲友应积极配合法院做好调解工作,应听从法官指挥,不得扰乱法庭秩序。

  2、当事人应做好自我保护工作。在婚姻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一般对对方亲友的人品性格有所了解,最容易判断出对方采取不当手段的可能性。对于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案件,应当及时的向法官反映,以便及早做出预案。对于涉及隐私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
责任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