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公交车意外伤害 责任谁来担?(一)
作者:姚杨超 郭海丽  发布时间:2015-12-07 11:29:45 打印 字号: | |
  公交车是老百姓出行必不可少的公共交通工具,搭乘公交车上下班几乎成为上班族的首选。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发生乘坐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发生人身伤害的情况,尤其在高峰时期,车上人员拥挤,车外水泄不通,更容易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2012年至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当事人一方是公交公司的民事案件254件,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共160件,公交集团公司或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事故全部或部分责任的占六成以上。那么,发生事故后,到底由谁来承担责任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为您解读。

  早高峰司机忘关车门 公交乘客被甩车外获赔

  某日的上班高峰期时,小张好不容易挤上一辆早已满员的公交车。他刚站上车,司机师傅便启动了车辆,因没关后车门,惯性将小张甩出了车外。随后小张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侧额颞部脑内血肿合并脑疝、右侧硬膜下血肿、运动性失语等多达22处损伤。经司法鉴定,小张构成八级伤残,累计伤残赔偿指数为40%。小张将该客运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百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客运公司对小张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小张各项经济损失95万余元。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乘车人小张并没有任何过错,公交车司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公交司机驾驶公交车的行为是在履行职务,因未关好车辆后门,致使乘车人小张摔出车外,造成小张受伤,因此,应由公交车司机所在的客运公司对乘客小张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乘客乘坐公交车,从其上车时起,实际上就与公交公司形成了客运服务合同关系。公交公司负有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公交公司因司机的过错造成乘客人身及财产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时,公交公司就构成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本案中,乘客小张选择后者提起诉讼,公交公司对小张的摔倒承担侵权责任。公交公司应当加大对司机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因为司机的过错造成乘客伤亡的,公交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