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公共场所“侵权” 法律不会旁观(四)
作者:江鹏程  发布时间:2015-12-07 11:23:56 打印 字号: | |
  公共场所拖人前行 性质不同认定有异

  (一)2014年1月21日,值班交警发现一辆白色桑塔纳可疑,所以叫停行使车辆,核查相关证件。在交警上前处理时,轿车司机李华突然加速,将交警挂在引擎盖上拖行30余米。后被围观群众形成包围圈堵截。后查,该车为没有营运资格的黑车。

   (二)在此之前的2013年11月22日,黑车司机郭天和乘客王龙在结账时就价格没有谈拢,很快便争执且互殴起来。王龙站在郭天的车前,阻止郭某离开。郭天上车后,驾车飞速行驶约1公里。最终将挂在引擎盖上的王龙甩在地上,郭天甩下王龙逃离期间,将一辆车撞坏,又将一名骑自行车的行人撞成骨折。

  法官说法:

  两个案子发生时间临近,地点也都在传统闹市区,案情几乎一致。只是因为受害人身份不一导致适用法律不同。

  对于(二)来说,黑车司机郭天拖行王龙在街道行使一公里,不但对王龙的身体具有直接损伤,而且客观上威胁了其它行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所以法院最终认定其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对于案(一)来说,被告人拖行值行公务的交警,虽然其客观上也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但由于其抗拒执法的目的而使用了客观上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法院最终认定其构成妨碍公务罪。
责任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