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阵,湖北“电梯吃人”事件刷爆了朋友圈。“遇到电梯该怎么走”、“城里人遇到电梯这么玩” ……或理性,或调侃,但背后折射的都是人们对于公共安全的不信任。安全感从哪里来?在公共场所遇来飞来的横祸,法律应该如何界定?怀柔法院法官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和您探讨公共场所侵权的那些事。
打电话走进施工现场 掉入坑内谁来负责?
张扬所在小区旁边的一块空地正在施工。2011年12月周末的一天,张扬逛街回家时接到朋友电话,接打电话过程中,张扬走进了旁边小区的施工现场。在踏上一块钢筋水泥板时踩空,摔进水泥板小面的坑内,造成右小腿处粉碎性骨折,进行手术并住院治疗了30多天。经调查,路面的坑洞是该施工队留下的。施工队在坑洞旁边留下了“注意”的警示牌,但是该路牌不知为何被移至离事发地五米的空地上。张扬伤愈后,与施工单位就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损失6.3万余元。
施工单位辩称,张扬是在没被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进入施工现场。且进入现场后一直接打电话,行为具有过错。而自己已用警示牌进行告知,故不同意张扬的诉讼请求,仅仅同意支付张扬2万元的医疗费用。
经法官调解,施工单位最终赔偿张扬医药费误工费5.9万元。
法官说法: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非施工人进入施工现场。所以,本案中的施工现场与一般的公共场所并无不同。至于施工方所言已通过警示牌的形式进行告知的辩护意见。根据现场调查情况,警示牌已经移出了事发地,说明施工人对于安全警示疏远管理。当然,张扬进入施工地后一直拨打电话,客观上使自己对危险的警惕性和判断力降低,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过错相抵的原则,也应适当承担一定责任。最终,法官根据实际损害情况分配了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