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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刑法修正案九》,为百姓生活指点迷津(三)
作者:董杰 陈自喜  发布时间:2015-12-01 15:36:37 打印 字号: | |
  三、学习要靠真本事,“替考”小心进牢房

  当今,考试已经和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高考、司考、公考等考试已经成为年轻人成就梦想的重要关卡。但是,少数人总想通过“捷径”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于是替考、作弊等非法手段应运而生,且花样翻新、手段高超。这些行为不仅对国家的考试制度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同时对其他认真复习、诚实守信的考生而言极度不公平。为此,国家采取了各种反作弊的手段、制定了一系列反作弊的政策来维护考试的公平,但时至今日,大规模的考试作弊现象依然屡禁不止,每年一次的高考期间,媒体都会爆料一些考试作弊事件,有些事件让人触目惊心。以往对此类事件大多数只能采取取消考试资格等处罚措施,但是此后这些不法分子又会继续破坏国家的考试秩序。

  此次《刑九》将这种行为纳入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可谓意义重大。当然,这里的考试并非学校三天两头的小考,而是指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如高考、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研究生考试等。如果为实施该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提供上述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也要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同时,“替考者”和“被替考者”也会被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这条规定对替考行为给予了极其严厉的惩罚措施,如在高考过程中某位考生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一旦被发现,公安机关就必须将替考者和该考生一并带走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进行刑事拘留或对其监视居住或对其取保候审,二者将在以后的司法程序中被判处1至六个月拘役或者3个月以上2年以下管制,并被判处罚金。情节相对较轻的,可以单独判处罚金。这对每一位替考者和被替考者将是致命的处罚,其将会有犯罪前科,在以后的工作、学习中都会受到各种限制,因此此行为代价极大。
责任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