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强制执行前债务人死亡 可申请执行债务人的继承人
赵军因结婚买房,向老同学李义借款30万元交纳房款,并承诺尽快还款。一年后,李义恰好也面临买房的问题,无奈手头上的存款不够付首付款。李义想起赵军借的30万,于是就向赵军说明情况,希望他及时还钱。可是,赵军正想用手头上的积蓄注册公司,不想归还。无奈之下,李义只好持相应证据将赵军告到法院,要求他偿还30万元借款。双方在法庭上经过法官的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李义同意赵军在一个月内偿还借款30万。履行期限几近届满,赵军却在赴马来西亚考察项目归来时,遭遇空难去世。
李义虽然对赵军的去世颇为伤感,对赵军的家属亦充满同情,但眼看首付款的交纳期限就到了,李义无奈向赵军的家属主张还钱。赵军的家属对李义的行为非常不满,明确表示李义人已去世,无钱可还。
由于赵军名下有房有车有存款,遗产颇多,李义在向其家属主张未果的情况下,无奈将赵军的继承人列为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中,赵军的妻子及父母均表示其没有继承赵军的遗产,不应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官告知赵军的妻子及父母,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赵军的妻子及父母发现无法规避偿债的义务后,主动交纳了执行款30万。
法官析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既然继承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主体,那么继承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被申请执行人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因此,除非继承人已经明确放弃继承权利或被继承人无任何遗产,申请执行人有权将原生效法律文书承担债务一方的继承人列为被执行人据以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赵军的继承人试图通过未继承赵军遗产的理由规避履行执行义务,但是却忽略了一个前提,即无论继承人是否继承遗产、如何继承遗产,均不影响被继承人以其遗产优先偿还其生前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