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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证人匿名制度
作者:高华  发布时间:2015-06-26 14:26:27 打印 字号: | |
  在英国普通法中,被告人有知悉证人身份的基本权利,但是,为了使证人不会拒绝出庭作证,法院也有权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证人,如当证人遭受威胁和报复的风险较大时,法院可以发出禁止公开证人身份的命令。由于证人匿名作证影响了被告人对质权的行使,因此,在英国的普通法中,只有在极其例外的情况下才允许证人以匿名的方式作证。为了进一步规范证人匿名作证,英国颁布了《2008年刑事证据(证人匿名)法》,对证人匿名作证作了全面规定。自该法颁布后,普通法中关于匿名证人的规定不再适用。

  根据《2008年刑事证据(证人匿名)法》第3条的规定,证人匿名作证的申请包括两种方式:公诉人向法院提出证人匿名令的申请和被告人向法院提出证人匿名令的申请。如果公诉人提出申请,公诉人必须(除非法院有另外要求)告知法院证人的身份,但是不要求公诉人向任何其他主体或其代理人公开证人的身份,或者使证人被识别的任何信息。如果申请是由被告人提出的,被告人必须告知法院和公诉人证人的身份,但是(如果被告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不能要求提出申请的被告人向任何其他的被告人或其代理人公开该证人的身份,或者使该证人被识别的任何信息。该条还规定,法院应当给予任何一方当事人对证人匿名作证表达意见的机会。根据《2008年刑事证据(证人匿名)法》第4条的规定,只有在满足条件A至C时,法院才能够发出证人匿名作证令。条件A:为了保护证人或其他人员的安全,或防止财产的严重损失,或者为了防止对公共利益的现实损害。条件B:采取匿名措施与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相符。条件C:为了司法利益必须采取匿名措施,因为在法院看来证人作证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如果没有匿名作证令的话,该证人不愿意作证。根据《2008年刑事证据(证人匿名)法》第5条的规定,法院在决定是否满足条件A至条件C时,必须考虑相关因素。这些因素包括:被告人知悉证人身份的一般权利;证人可信性对其证言证明力影响的程度;该证言是否是惟一或关键证据;不公开证人的身份,是否能够评估该证言的证明力;考虑到证人先前的有罪判决或证人与被告人或其亲属的关系,是否有理由相信证人有可能不诚实或者在该案中有不诚实的动机;是否有证人匿名令之外的其他保护证人的方法。

  对于证人匿名作证的方式,《2008年刑事证据(证人匿名)法》第2条规定,证人匿名作证时,可以要求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保护措施:(a)不公开证人的姓名和其他身份信息;(b)证人可以使用假名;(c)不能向证人提出可能泄露其身份的问题;(d)遮蔽证人的容貌;(e)改变证人的声音。该条同时规定,法院不能要求下列人员看不到证人的容貌:法官或其他法庭成员;陪审团;翻译人员或其他法院指定协助证人的人员。另外,法院也不能够要求上述人员无法听见证人的自然声音。

  在陪审团审判时,为了防止陪审团因证人匿名作证对被告人形成偏见,该法第7条要求法官必须以合适的方式指示陪审团,确保证人匿名令不会对被告人造成偏见。

  在英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拒绝将匿名令扩展到传闻证据。英国法院认为,将匿名和传闻合并起来,被告人将承受匿名证人制度和传闻证据的所有不利因素:被告人既没有机会知道证人的身份,质疑其可信性,也不能够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
责任编辑:梅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