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不能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张先生因与杨女士感情不和于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受理后,法院工作人员电话传唤杨某来院领取案件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杨某表示拒绝。后,经法院获知杨某工作地址,并于某日专程前往该地址向杨某进行案件材料的送达,杨某依然拒绝接收。期间,因杨某不满法院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对送达过程的拍照记录,推搡阻碍工作人员拍照,并在肢体接触中打碎法院工作人员的眼镜。法官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依法对杨某处以2千元罚款。
法官释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本案中,杨某拒绝配合法院工作人员的送达工作,并以肢体方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拍照记录,其行为构成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依法应对其予以罚款、拘留。但考虑杨某行为缺乏主观恶意,且事发后主动赔偿了工作人员的财产损失,提交了书面检讨,并在事后主动与张先生协议离婚,化解了矛盾,故出于教育目的对杨某予以罚款2千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