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不能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
刘女士与聂先生离婚纠纷一案如期开庭。庭上,双方因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争议较大,各自争执不下。宁某作为聂先生的证人,出于朋友义气,加之于庭外等候不耐,在法庭外过道中大声辱骂刘女士及刘母。主审法官及时出庭予以制止,并告知宁某停止过激行为。宁某置之不顾,且高声叫嚷,口吐脏话。主审法官勒令其立即离开审判区域,宁某不仅未听从法官要求,反而气焰更为嚣张,甚至对法官进行赤裸裸的人身威胁。主审法官认为,宁某的行为属于哄闹、冲击法庭,威胁审判人员,违反了法庭规则,扰乱了法庭秩序,鉴于宁某事后认错态度良好,依法对宁某进行了训诫,并对其处以罚款1万元的处罚。
法官释法
本案中,宁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庭规则,扰乱了法庭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七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宁某在案件庭审过程中,于庭外大声喧哗,打断了庭审的进行,且未听从法官的要求离开审判区域,甚至对法官进行人身威胁,扰乱了法庭秩序,依法应予以罚款、拘留。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鉴于宁某事后悔过态度良好,法庭依法对宁某予以训诫,并处以一万元罚款,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引起注意的是,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如构成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依法可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