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名伪造案件证据的当事人课以了人民币10万元的罚款,引发了媒体及公众的关注。10万元的罚款不是小数目,当事人为谋取法院多判给其几千元钱而伪造证据最终被处以巨额罚款,这不能不让我们想起一句俗话“偷鸡不成蚀把米”。那么,除了伪造证据将承担被罚款的法律后果外,还有哪些属于司法的红线,当事人绝对不能触碰呢?
案例一:不能虚假诉讼
高云与高彩、高旗、高飘、高舞是兄弟姐妹关系,五兄妹父母已经去世,留有房屋一套。2012年,高云一纸诉状将高彩等四人告上法庭,请求依法继承父母遗产。在该案审理中,经主审法官询问,四被告均表示与原告关系良好,兄妹间从未因继承问题进行过沟通,更未因继承问题发生过矛盾,故均对原告提起的这一诉讼表示不解。为查明事实真相,主审法官多次传唤原告进行询问,但每次均是高云之妻何某到庭,且起诉书及授权委托书中所留原告的联系方式均为何某电话,以上情况引起了法官的怀疑。后主审法官通过其他渠道与高云取得联系,而高云却表示对该起诉讼并不知情,并同意来院办理了撤诉手续。就此,法官确认此案系一起当事人伪造原告签名而提起的虚假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何某处以了人民币1千元的罚款。
法官释法
本案中,承办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妨碍民事诉讼的规定,对何某进行了处罚。所谓“妨碍民事诉讼行为”,是指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故意干扰、破坏诉讼秩序,阻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条文背后即意味着,当事人应诚信诉讼,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否则,即构成虚假诉讼,对诉讼秩序构成破坏,依法应承担罚款、拘留等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