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是人民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的首个工作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在存,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毅,党组成员、副院长程琥来到立案大厅现场办公,现场指导登记立案制度实施后首个工作日的立案工作。该院立案庭庭长石东弘在立案窗口值班办公。
针对四中院行政案件多的情况,该院增加了行政立案窗口;同时增设诉讼服务窗口,按照立案登记制的要求制作新的诉讼文书样式的折页、一次性告知书样式折页;在立案大厅显示屏上循环播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诉讼服务。截止下午4点,四中院立案窗口接待33人次,当场登记立案22件,所有案件一律出具收取起诉材料书面凭证。立案登记制实施首日,四中院立案大厅在众多当事人和多家媒体的关注中,秩序井然,氛围良好,立案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自2014年12月30日挂牌履职起,即担负起改革试点法院的职责,率先试行、探索立案登记制,积极调研总结经验,不断摸索符合本院特点、力争可以推广复制的立案登记制度。
北京四中院立案登记工作的具体做法是:
(一)严格依法登记立案。明确立案登记制适用范围,即行政、民事一审案件适用立案登记制,并明确了各类案件的法定起诉条件。依法确立了四中院受理的特殊类型案件,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险纠纷、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等一审民商事案件和一审行政案件的起诉要件;明确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法定期限内予以登记立案或书面回复,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二)立案程序公开透明。立案流程方面,对于起诉人提交的起诉状及诉讼材料无明显不符合起诉条件情形的,当场进行登记立案;经当场判断,存在明显不符合起诉条件情形的,当场向起诉人进行充分的诉讼指导与释明工作,如起诉人坚持起诉的,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开据诉讼材料收据,接收起诉状及诉讼材料并告知起诉人将在7日内答复是否立案,经合议庭判定,可以立案的,及时通知起诉人立案,合议庭决定不予立案的,向起诉人进行充分的释明,起诉人坚持起诉的,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对起诉状存在内容欠缺或有其他错误以及必要的诉讼材料不齐等问题的,书面一次性告知起诉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及补正期限,起诉人按期补正后,符合起诉条件的,登记立案;起诉人逾期不补正的,退还起诉材料,不予登记立案。
(三)进行适度程序性审查。立案法官根据起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作形式上的审查。基于所收到的起诉材料,对主体资格、主管与管辖等相关起诉条件,未发现存在明显缺失的,则应认为本次起诉已符合受理条件。
(四)保障诉权存疑立案。明确立案引导释明的工作要求及形式。对于起诉状和起诉材料需要补正以及决定不予登记立案的,立案法官需要进行充分的引导释明。确立存疑立案的制度。在立案审查期限内,对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无法判断,存在疑虑的,先行登记立案,充分保障起诉人的诉权,降低了选择性立案的可能。
截至2015年4月20日,北京四中院接待立案人数1638人次,收取各类立案材料512件,其中登记立案458件,占收取材料总数的89.5%;因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法官释明撤回诉讼材料23件,占收取立案材料总数的4.5%;因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法官释明仍然坚持起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31件,占收取立案材料总数的6%。在登记立案的各类案件中,刑事案件15件,占3.3%;民事案件139件,占30.3%;行政案件286件,占62.5%;执行案件18件,占3.9%。
北京四中院推行立案登记制四个月已初显成效,大大缩短立案周期,及时回应起诉人的司法需求。民商事案件起诉人一次性立案合格率在90%以上,行政案件起诉人在一次性补正告知书的引导下,80%的起诉人能在两次内办理立案登记等相关手续。及时缓解不满情绪,有效解决“立案难”。实施立案登记以来,四中院有效杜绝了不立案、不出裁定、不收材料的“三不”现象,大大提升了当事人满意度。据统计,截至2015年4月20日,参与满意度问卷调查的起诉人中,88.5%对四中登记立案整体工作表示满意,无立案信访、闹访情况发生。
由于案件受理量上升,把应当纳入司法渠道的案件都纳入诉讼程序。以行政案件为例,2014年以北京市各区县政府为被告,进入审判程序的行政案件216件,2015年前四个月,北京四中院立案的286件以区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中,除裁定不予受理的31件外,进入到审判程序的255件,是去年全年全市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118%;2014年北京市行政案件立案率30%左右,四中院2015年前四个月行政案件立案率为73.1%,立案难问题得到初步缓解。
四中院在推行立案登记制,积极开展调研的同时,还参与了最高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草拟工作,为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累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