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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案件受理决定权的历史沿革
作者:姚小锋  发布时间:2015-05-04 17:19:28 打印 字号: | |
  托克维尔在其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中高度赞扬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他认为“美国的最高法院,从其职权的性质来说,还是从其管辖的受审人的范围来说,均远远高于已知的任何法院”。托克维尔在150多年前的论断至今仍为世人所认同,世纪之交的“布什诉戈尔案”让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威展现得一览无余。为什么它的地位如此之高?上百年来学者们给出了许多答案,除司法复审权外,还有就是案件受理决定,顾名思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自己可以决定那些上诉申请受理,那些申请不受理。

  案件受理决定权是指对于当事人以调卷令申请的形式要求最高法院复审的案件,最高法院有自由裁量决定是否予以复审的权力;还有就是受理以后,还有权决定在本案中是就事论事,还是解决涉及这个案件的广泛的法律问题。早期的最高法院并没有这项权力,它有义务受理每个上诉到最高法院的案件,也就是与普通的上诉法院无异。近几年,每年申请最高法院复审的案件达到8000余件,但近几个开庭期,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均不超过100件,而在当初案件受理决定权的由来首先是源于严重的积案问题。

  最高法院在其成立的前五年,一共受理了4件案子,在最初的十年,大法官们每年只工作两周。在每个开庭期有事可做成为困扰最高法院的一个难题,消耗时间的办法就是尽力延长庭审辩论时间。随着美国国家的发展(包括经济发展和版图扩张),到了19世纪40年代,每个开庭期要处理50个案件,但此时案件积压开始出现,1860年,最高法院审理了91个案件,但待审的达到了310件;1870年审理了280件,待审636件;1880年审理了365件,待审1202件;在1888年开庭期甚至还在处理1885件上诉到最高法院的案件。为应付巨大的审判压力,最高法院通过增加一名大法官,延长开庭期,缩短庭审时间,但收效甚微,一个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等待两三年是疏松平常的事情。

  日益严重的案件积压,改革呼声高涨。直到1888年,温斯顿•福勒出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才终于打破了内战以来的司法改革僵局。在向国会提交的数个方案流产后,一个叫埃文斯的参议员提出了新的议案:维持现有的巡回法院,创建新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并在每个巡回区增加一名巡回法官;一些案件应当向新设立的巡回上诉法院上诉,而另一些案件可以直接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这个折中方案得到了参众两院两党多数议员的赞同,1891年,这个方案得以通过,这便是《1891年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法》。该法规定新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涉及不同州籍公民的案件,海事、专利等案件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但最高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自由裁量决定对这些案件进行复审。

  新法创造性的为最高法院带了受理案件的决定权,虽然是对部分案件有限的受理决定权,但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1890年,最高法院新增623件待审案件,在新法颁布后的两年,这一数字分别降到379和275,而最高法院也仅仅签发了两条调卷令申请来“享用”自己的裁量权,在其中一个案件的判决书中大法官们写到:最高法院只受理那些具有“重大或重要”意见的案件。

  1891年后,先后有4个新州加入联邦,到1925年,美国人口达到了近1.16亿,较之1891年增加了近一倍。这一阶段,是美国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垄断和托拉斯带来了大量中小企业的破产,一战的爆发也增加了许多新的问题,如反战言论、征兵权等新问题,其中许多问题在《1891年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法》中的规定中仍属于强制最高法院受理的上诉案件类型,最高法院案件再次激增,这些突出的问题需要最高法院做出裁决,但它的低效率再次让人失望,直到《1925年司法条例出台》。

  1921年,首席大法官怀特去世,让长久以来想担任这一职务的前总统威廉•塔夫脱如愿以偿,他也终于能够在司法改革领域一展身手。与上次改革一样,包括增加法官人数、增加诉讼费等提议被提交上来,但首席却有自己的理念,他认为最佳的改革途径应当是“完全的、绝对的”案件受理确定权,最高法院的强制上诉管辖权应当限于“对宪法问题的解释”。在他看来,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定位应当不同,最高法院不应该是个必须在双方当事人分配正义的法院,这个目标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完全可以实现,最高法院应当是对联邦宪法和法律的重大问题做出裁决。1922年,首席向国会提交了一个提案,它大量削弱了当事人的上诉权,赋予了最高法院对大多数类型案件享有是否受理的权力。

  显然,提案再一次在国会中遭到了强烈反对和质疑,包括首席在内的大法官们给出了许多论证才让议员们的情绪稍稍平息,大法官们强调在目前最高法院没有案件受理决定权的情况下,许多案件仅仅搁置在那里,严重影响了公众对司法的信心,有了这个权力以后,只是减少了那些琐碎却充斥在最高法院的案件,这样最高法院才有精力处理那些涉及联邦宪法和法律的重大案件。最终在提交三年之后,提案终于在国会两院通过,这就是《1925年司法条例》,它使最高法院有了“完全的、绝对的案件受理决定权”,从而使最高法院在更高的位置上行使它应有的职能:解释宪法、守卫人民权利。

  条例通过一年,最高法院的积案问题就得以解决。1927年到1929年,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超过60%都是运用自由裁量权受理的。这一转变使得联邦最高法院开始转型成为现代意义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们能够在最大程度上控制提交到它面前的案件。1929年最高法院确立了一个新的规则,对于每年提交到最高法院的案件都在当年处理完毕,不再顺延到下一年,这样即便现在每年有近8000件案件提交最高法院复审,但自二战后,它受理的案件从来没超过165件。

  随着经济发展和法律部门的完善,许多在1925年规定的最高法院强制受理的上诉案件已不再重要,进入70年代,国会逐渐废除大多数《1925年司法条例》中规定的最高法院的强制上诉管辖,从而赋予了它更大的案件受理决定权。但申请最高法院复审的案件数量激增还是让最高法院力不从心,1975年,联邦上诉法院体系改革委员会发布了一份报告指出:“在未来几十年,随着诉讼需求的进一步增加,很难期望联邦最高法院继续有效地维护联邦法的稳定和和谐。最终在1988年国会通过了《联邦最高法院案件选择法》,除了《1964年民权法》、《1965年选举权法》、《1971年总统选举基金法》等法律规定的涉及选举权和议席分配的案件的强制上诉管辖权外,其他的强制上诉管辖权被废除殆尽,实际上这类案件数量极少,所以可以说到目前为止,最高法院获得了完全的、绝对的案件受理决定权。

  现代司法要求最高法院有选择性地行使司法管辖权,从而与强制受理的初审和上诉审相区别,筛选案件的过程反映了它对审判价值、司法意义及司法权运作所持的态度。案件受理决定权的最终确立,最高法院得以赋予了联邦宪法许多新的历史内涵,最高法院成为保护公众合法权益、调解联邦各州关系、捍卫宪法的卫士。
责任编辑:梅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