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存在己方过错的情况
小王是一名二级精神残疾的残疾人。夏天的一个傍晚,小王孤身一人买票进入某公园散步,随身携带了三瓶白酒及下酒菜。次日清晨,小王的尸体被发现漂浮在该公园的湖中。公安机关勘察后认为,小王系意外落水溺亡。勘察记录及现场照片显示,公园湖边设有“湖边危险,勿靠近休息”的警示牌,小王的衣服和物品放置在公园湖边的石头岸堤处,其中一瓶白酒仅有少许剩余,其余两瓶尚未打开,石头上有新搓蹭下来的石头碎片。
小王的家人将公园管理处告上法院,认为因为公园湖边的基石不够稳固,导致小王在起身时不慎踩空滑入湖中溺水死亡,所以请求法院判决公园管理处承担小王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相关费用。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湖边的石头并非正常休息场所,公园已设立的相应的警示标识,游人不应在此休息,且小王为二级精神残疾,其家属应在其外出时予以陪同,但其家属未能尽到相应义务,因此,小王及其家属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小王家属的诉讼请求。
提示:
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之中,“无过错则无责任”是最基本的归责原则,在游客于公园中受到伤害的案件同样适用。对于游客来说,在受到伤害之后,应对自己受到伤害的真实原因有清晰和理性的判断。如该受害是出于自己的过错,那么为自己的过错而承担相应的责任不仅仅是法律,同样也是社会伦理的普遍要求。纯粹因己方过错而受害的游客,如无视事实而强行“维权”,则不仅是对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也可能对自己诚实信用造成负面影响。当然,已方过错还存在于另一种情形,即该伤害的后果的确因公园未尽到相应责任而发生,但自己对该伤害的发生也确有一定的过错,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公园也需要承担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