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拾来的罪与责(二)
作者:刘芳  发布时间:2015-03-24 15:34:22 打印 字号: | |
  捡拾手机得“商机” 敲诈勒索获刑罚

  案情回放

  小李下班后,与朋友一同去酒吧喝酒聊天,离开时不慎将手机遗忘在吧台。小张恰好看到遗忘在吧台的手机,就随手将其装在自己的包里。回到家中,小张翻阅手机时发现有很多裸照,便想着一定能从失主处赚一笔。小张联系小李,以将手机中的裸照发给其家人及朋友为由相威胁,向小李索要1万元。因为涉及裸照问题,小李不好意思报警,想着付钱消灾就算了。经过几轮的讨价还价,小张最后同意小李以5000元的价格买回手机,并承诺决不让裸照外泄。次日,小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5000元支付给小张,但小张却将手机转售他人。想着自己财物两空,且可能会被再次勒索,小李无奈之下报案。后小张被抓获,民警现场起获5000元发还了小李,但手机因为转售他人,早已不知所踪。

  “我想失主是个年轻的女孩,为了自己的面子,肯定不会把事情闹大,即使我向她要点钱,她也不会报警的。只怪自己贪心不足,又把手机卖了。”小张很坦诚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意图。小张之所以明知犯罪而为之,就是笃定了小李不愿报警泄露隐私的心理。最终小张被判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一千元。

  法官析法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小张拾得手机后,以手机中的裸照要挟小李,强行索要金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手机、电脑等智能电子设备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人们的隐私时常面临泄露的危险。生活中,犯罪分子持受害人的私密照片、视频等进行敲诈勒索的案例屡见不鲜,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人们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意识薄弱,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另一方面则在于人们为保护隐私不惜破财消灾的心理,导致犯罪分子的敲诈勒索屡试不爽。
责任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