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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法院在3•15到来之际提出消费者维权五大提示
作者:兰雅丽  发布时间:2015-03-13 16:07:44 打印 字号: | |
  在第33个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为提升广大消费者维权意识,促进依法维权,通州法院提出五大提示,引导消费者正确、合法维护权益:

  第一,要强化明辨是非能力。现如今,随着传统购物与电商购物等类型的并驾齐驱,经营方式与类型多变,合同相对方较难分辨,买卖或服务合同中隐含的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甚至合同本身都较为隐蔽。针对该现象,我院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时,首先应明确合同相对方,准确区分商品品牌及实际经营者;针对商家提供的买卖或服务合同,应耐心查看是否包含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格式条款,尤其在电商购物中对相关信息提示更应谨慎对待,防止利益受损,维权不畅。

  第二,要提升证据保存意识。实践中,部分消费者虽权益受损,却苦于缺乏证据,造成损失难以弥补。我院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强化留存证据的意识,在接受商品或服务时,养成及时索要小票或发票的习惯并妥善保存,留意店堂告示、宣传海报等相关联证据;电商购物保存历史记录、商家网址链接、截屏等,为自己有效维权提供充分证据,提升胜诉可能。

  第三,要降低过高赔偿预期。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此外,《食品安全法》和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亦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上述规定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消费者的维权意愿,但也成为部分消费者不合理要价的依据。法院在此提醒消费者,要理智对待自己所受损失,准确提出赔偿请求,降低过高心理预期,因为“十倍赔偿标准”前提一般需要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例如仅购买过期食品但未食用未造成人身损害的,不予十倍赔偿;而即使是“三倍赔偿”亦要求消费者有充分证据证明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因此,要客观看待所受损失,合理合法提出赔偿请求。

  第四,可多渠道主张权利。消费者维权,不仅仅只有诉讼一条途径,实践中,认为利益受损的消费者可通过以下多渠道主张自己的权益: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起仲裁;向法院诉讼。消费者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上一种或几种方式提出维权主张。

  第五,及时主张诉讼权利。依据《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多数纠纷中,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同时,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以及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这两类都和消费者维权息息相关,其时效期间为一年;另外,因国际货物买卖提起仲裁或时效的期限是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消费者在遇有权益受损时,不应坐等赔偿,贻误时机,而应积极与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快速获得赔偿。
责任编辑: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