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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呈现新特点
作者:王懿  发布时间:2015-03-13 15:37:02 打印 字号: | |
  2014年3月15日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新消法在旧消法的基础上,更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生产者、经营者规定了更严格的义务。随着消费者维权案件量的增长,经营者已经逐步加强了自身的监管,涉及消费者维权的买卖合同纠纷的重心也从简单的商品过期转向食品安全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纺织品成分与标识是否一致等更专业方面。海淀法院审理的消费者维权案件的涉诉重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食品类商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一般消费者只关注自己购买的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认为只要在保质期内的食品就是安全的。但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等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即不仅是针对食品本身的标准。海淀法院审理涉及食品安全的纠纷中常见的有食品中添加保健品、药品成分;营养成分表不符合国家标准;食品标有治疗疾病的内容;进口商品未标注中文标识等等。常见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等。

  商品外包装与实物不符涉及欺诈。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海淀法院审理的涉及欺诈类的维权案件大多集中在纺织品类商品,即商品吊牌中面料含量与实际成分不符。一旦经营者有这种行为,无论消费者是否存在人身、财产的伤害,消费者均可以要求生产者、经营者赔偿。

  中关村电子市场商家欺诈行为。由于地理位置原因,海淀法院审理涉及电子商品买卖纠纷的案件多与中关村电子市场有关。一些商家惯用“定金绑架”强迫交易。大多数消费者在电子市场选购商品前一般会确定某一种品牌、型号,并认可该型号。当消费者向商家询问某商品型号时,商家为留住客户通常会以低价吸引消费者,并催促消费者先交定金才能提货。消费者交纳定金尤其是通过POS机刷卡后,商家则以商品缺货、POS机刷卡后退费需要手续费等理由向消费者推销另外一种品牌的产品。消费者为不损失定金,只能接受商家推荐。但因定金绑架而产生的交易,大多数消费者达不到自己想要的目的,故而诉至法院。

  针对以上常见情形,法官提醒消费者:一要充分了解所要购买的商品,由其是食品类商品的标识;二要避免随意交付定金或预付款,避免商家强迫消费者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是提高购物发票等证据的留存意识,降低纠纷发生后的诉讼成本。
责任编辑: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