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负责审理辖区内刑事、民商事和行政等案件,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国家审判权,惩处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财产,保护公民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进行。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部门决算由六个单位的决算组成,分别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本级、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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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 合计 |
因公出国(境)费用 |
公务接待费 |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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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公务用车购置费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
2013年预算 |
1639.96 |
318.00 |
140.56 |
1181.40 |
0.00 |
1181.40 |
2013年决算 |
2892.68 |
256.25 |
107.61 |
2528.82 |
1142.00 |
1386.82 |
注:“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数,反映本部门使用当年财政拨款实际支出数和使用上年结转和结余资金实际支出数(包含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四、2013年度“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开支单位包括所属6个行政单位,分别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本级、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一)“三公”经费支出口径
“三公”经费是指本部门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情况说明
2013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数2892.68万元,比2013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年初预算1639.96万元增加1252.72万元,主要原因:2013年7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追加相应预算,因此“三公”经费增加。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2013年决算数256.25万元,比2013年年初预算数318万元减少61.75万元。主要原因:2013年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个数减少,出国(境)人次减少,费用支出减少;2013年因公出国(境)费用主要用于司法诉讼与管理等专业的国际间司法交流和专业培训等方面,2013年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5个、50人次,人均因公出国(境)费用5.13万元。
2、公务接待费。2013年决算数107.61万元,比2013年年初预算数140.56万元减少32.95万元。主要原因: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精神,压缩接待经费开支。2013年公务接待费主要用于国际、国内司法交流等活动及国内、市内法院间的业务交流和办案的公务接待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3年决算数2528.82万元,比2013年年初预算数1181.40万元增加1347.4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013年决算数1142.00万元,比2013年年初预算数0万元增加1142.00万元。主要原因:按照中央及我市的统一工作部署,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结束,2013年恢复公务用车更新购置及新增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办案车辆购置预算,2013年购置(更新)54辆(其中包括警、囚车等特种车辆),车均购置费21.1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3年决算数1386.82万元,比2013年年初预算数1181.40万元增加205.42万元,主要原因:新增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追加铁路两级法院的88辆执勤执法用车运行维护经费支出。2013年实有公务用车470辆,车均运行维护费2.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