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16日,张某、田某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涉案房屋转让给王某之子。因涉案房屋所在地为农村集体土地,且王某和其子均非涉案房屋所在村村民,故张某、田某起诉要求确认与王某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王某和其子腾退房屋及院落。一审法院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国家法律关于农村宅基地禁止违法转让的规定为由认定协议无效,但因现在不能确定具体补偿标准,且王某与其子在院落内有新建房屋和院墙外的其他房屋,故一审认定不宜判决腾房,据此驳回了张某、田某要求腾房的诉求。现张某、田某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支持其腾房的诉求。
本案将于2014年8月13日9:30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西中法庭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