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余永路10公里100米处时,因未保证文明、安全驾驶,将前方同向骑自行车的赵先生撞出,造成赵先生当场死亡,被告人孙某肇事后,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先生无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13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孙某事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8月6日(星期三)下午15时,在通州法院第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