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张某称,二人之子于某在2014年5月23日晚与同事一起在某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吧上网。约晚11点左右,于某离开网吧。第二天上午,于某被发现在该网吧所在楼房的院子里身亡,经公安机关鉴定系高空坠落死亡。于某某、张某称,从证人陈述和录像中可知,由于网吧内灯光昏暗,于某离开网吧时是从位于三层的网吧进入二层屋顶的通道走出的。该通道当时处于开放状态,未设任何禁止入内、平台危险的警告提示。根据于某死亡的地面位置与网吧通往二楼屋顶的位置对比,位置相符,符合走出网吧后跌落地面的情形。
于某某、张某认为,该公司开设网吧进行商业经营,其经营场所应当保证客人安全,不应有不合理的危险。经营期间,网吧室内灯光昏暗,客人因地点不熟悉很有可能走错出口,而网吧将通向二层屋顶的屋门敞开通风,全然不顾客人可能误入的风险,从而酿成惨剧。该公司应对未能尽到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承担法律责任,故于某某、张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44万余元。
8月5日(周二)上午9时30分,在大兴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