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初女士的丈夫和被告董女士的叔叔都要做心脏移植手术。原、被告作为患者家属,经北京安贞医院的贾医生介绍认识。2014年2月20日,原告与被告在北京安贞医院的会议室,在贾医生的主持下,与亚盛医疗救护飞行公司共同签订了《急救包机运输合同》,包机从无锡飞至北京运送移植器官,包机费35万元,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双方同时签订了补充协议。后双方分别支付了包机费用。
在2月21日的移植手术中,由于供体质量原因,原告丈夫并未接受心脏移植手术,供体也未上包机,故未使用包机服务。而当日被告的叔叔接受了该包机运送的供体,并成功实施了心脏移植手术,使用了包机服务。因此依据补充协议的约定,被告应承担全部包机费用,退还原告能接受心脏移植手术所承担的一半的包机费用及延期支付利息5000元。
7月29日(周二)下午13时45分,在海淀法院第3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