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诉称:2009年6月28日,原告刘某与案外人张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的一处房屋出卖给张某,房屋价款85万元。合同同时约定一方不按照约定日期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支付守约方相当于房价款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过户前,张某去世,在其去世前,留下遗嘱,将涉案房屋所有的权利义务处分于被告继承。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迟迟不予办理。因原告出售房屋是向另购其他住房,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但是被告迟迟不配合办理过户,导致原告名下一直都是两套房屋,因限购政策的原因,原告一直无法实现另购其他住房的目的。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85万元,将诉争房屋腾退原告并支付房屋租金约7.2万元。
7月30日(周三)下午14时,在昌平法院东小口法庭(位于天通苑的派出法庭)第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