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孙某在公司任会计职务,其与出纳分别掌握U盾一枚,依照公司财务付款流程,需依照公司的付款通知,由出纳输入付款密码,填写付款账号信息后通知被告,被告输入付款密码后进行复核才能付款。2014年6月16日,被告在未接到公司付款通知的情况下,未经过任何审批,擅自将公司农行账户通过网银转走10万元,将公司交行账户通过网银转走150万元,共计160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利,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160万元;被告支付原告自2014年6月16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损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7月23日(星期三)上午9时15分,在通州法院第2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