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受伤的孩子为什么也会承担责任?
作者:仇芳芳  发布时间:2014-07-17 14:32:29 打印 字号: | |
  案件回放:

  小天与小朋是某中学的同班同学,小哥俩还是一个寝室的上下铺,平时关系非常好。一天午休时间,小天跟小朋在宿舍内打闹时,小朋吹嘘自己的力气更大,小天不服气,两个人在铁架床上互相推搡嬉闹。在扭打中,小天的嘴磕在床头上,致两枚上门牙折断。事后,同寝室的同学去报告生活老师,但是没有找到生活老师。班主任老师在午休巡视的时候才发现小天在哭,牙齿已经断了。班主任老师先分别询问了解并由小天、小朋各自书写了事情经过,随后老师通知了家长。但老师没有保管好两份书写材料,后来不慎丢失了。小天到医院就诊后,小朋的父母主动支付了两千元医药费。但是小天的牙齿需要持续的治疗,小朋的父母得知治疗费用较高后,不再同意支付。小天将小朋和学校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结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小天、小朋、该中学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4:4:2。

  法官说法: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事发时,小天和小朋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该中学学习和生活期间,学校对其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职责。由于一般中学生在认识、处理同学间人身损害事件上能力不足,校方履行管理职责不仅体现在建立健全、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上,还应当负有特定的附随职责如了解事件经过、减轻损害后果等。本案中,该中学的管理疏忽,一是导致小天受伤没能及时得到处理;二是导致在事发当时形成、可作为证实本案事实直接证据的书证丢失,故该中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小天、小朋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对宿舍内禁止打闹的管理规定是明知的,对双方的打闹行为可能会造成的损害后果也应有一定的预见。小天、小朋在宿舍内打闹的行为已违反了学校安全教育的规定,均存在过错。结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小天、小朋、该中学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4:4:2。

  普法提示:

  一些特定的时间段是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高发期,然而很多学校恰恰忽略了这些时间段,出现了管理漏洞,导致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因此学校应加强以下时间段的注意义务:合理的到校和离校期间、午休期间、课间、就餐时间以及自由活动期间。

  小天、小朋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作为中学生,两人对打闹行为可能会造成的损害后果也应有一定的预见。在校园安全案件中,弥补缺陷、优化制度、加强管理等都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题中之义,但是,在校园安全保护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是要想方设法来提高在校学生的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
责任编辑:梅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