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至8月间,被告人谷某、王甲、邢某、王乙等人预谋后,购置遥控骰子、透视眼镜等赌博工具,租用酒店房间,设置赌局,以玩推筒子的方式,先后骗取忠某人民币15万元,骗取周某人民币39万元、张某人民币17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谷某、王甲、邢某、王乙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7月17日(周四)上午9时,在大兴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