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起,被告人王某在本市丰台区分钟寺附近多次向吸毒人员和某贩卖毒品。2014年2月13日,被告人王某欲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和某贩卖毒品时被民警抓获。当场起获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末0.74克,后从其暂住地起获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末2.5克,经鉴定以上白色粉末中均检出海洛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法,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6月26日(周四)下午14时,在丰台法院第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