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诉称,2013年3月,赵先生与某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旅游线路为新、马、泰十日游,旅游费4960元。2013年3月21日赵先生随团抵达曼谷某大酒店,赵先生在等候分配房间时,到酒店商品部购物。当走到商品部门口时,商品部的玻璃门瞬间炸裂,掉下来的玻璃将其右前臂划伤,赵先生被送往当地医院住院治疗。由于是三国旅游,赵先生初到泰国即受伤,只能在没有治愈的情况下随团到新加坡、马来西亚旅行,沿途换药治疗。旅行社支付了上述住院治疗费用。
赵先生称,回国后,赵先生因手指无法正常伸直又到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断治疗,该院建议手术治疗。2014年4月,赵先生的损伤经鉴定为10级伤残。经与旅行社多次协商未果,赵先生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70036元。
6月13日(周五)上午9时,在平谷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