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房地产公司诉称:2009年11月7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别墅一套,价格为1400余万元,并约定如被告逾期付款超过90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未及时付款且经催促后仍未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起诉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
被告高某辩称并反诉称:其原为原告公司副总经理,因其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涉诉别墅系原告奖励给被告的,故反诉要求房地产公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6月4日(下周三)下午14时,在顺义法院第十四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