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盲目高额贷款换来房屋“不翼而飞”
作者:张维霞  发布时间:2014-03-19 11:42:11 打印 字号: | |
  房屋抵押贷款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并不陌生,通常情况下,借款人都是向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但现实中有部分借款人盲目听信个人或中介公司承诺的高额贷款,最终落得房屋“不翼而飞”的现象时有发生。

  案件回放:

  小付诉称,2011年6月因急需用钱,又囿于银行贷款数额低,经多方打探得知时某可以贷得高于银行的款项,遂向时某借款135万元,约定如到期不还,以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的数额偿还借款,并按时某授意委托程某办理贷款手续,委托事项涵盖房屋买卖、定价、网签、抵押等内容,且经公证处公证。借款到期后小付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时某与小付的父亲老付沟通以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清偿欠款,但需要小付签订抵押贷款的相关手续,小付在未核实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即在合同上签字,事后才得知签署的是将房屋出售给王某的买卖合同。后程某又凭借小付出具的委托书,办理了房屋网签及过户手续。当王某持房产证诉其腾房时,自己才得知房屋早已被卖。

  小付以石某、程某、王某恶意串通,程某私自将该房屋以低于市场价卖与王某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程某代小付与王某签订的网签合同及王某与小付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某在庭上表示,与小付签订合同属实,双方约定由王某将房款交付给时某,以偿还小付欠王某欠款,自己已向时某付款。程某也表示依据小付的委托签署网签合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不存在过错。

  经审理查明,小付于2011年9月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某小区某套楼房出售给王某,并于2011年6月向程某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事项涉及房产买卖、抵押、过户、代为确定交易价格,代为交纳相关费用,代为收取房款等。程某持此委托书与王某签订网签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认为,因房屋买卖合同系小付本人签署,网签合同系程某持小付出具的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小付虽主张时某、程某、王某恶意串通但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且小付以房屋成交价低于市场价为由确认合同无效,无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小付的上述诉请。

  法官说法: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但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也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小付主张时某、程某、王某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而小付除自己陈述事实外无其他任何证据,而王某却持有小付与其签订的购房合同,程某持有经公证的小付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故综合相关情况不能认定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小付关于房价过低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理由,因房屋买卖一般是当事人根据签约时的市场情况和自身利益,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确定的,可能高于或者低于市场的平均交易价格,在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签订合同违背其真实意思,合同即为有效。况且本案的房屋成交价格并不低于正常成交价的70%,也不存在房价过低的情形。

  此案并非个案,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已遇到类似案件数起,有些案件被骗个人表示借款人称贷款需要直接要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虽然相关人员是否真的被骗不得而知,但提醒大家贷款时尽量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不要盲目听信他人。在签订相关合同时要确保理解合同真实意思,如确实需要委托他人办理贷款手续,在委托书中明确具体委托事项,切忌盲目签署涵盖房屋买卖、过户等所有事项的授权委托书,更不要签订买卖合同,以免落入他人陷阱。
责任编辑:梅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