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上诉人张甲(原审原告)诉称,自己与张乙口头约定各出资10万元合伙开办酒吧,经营中亏损和盈利平均分配。随后,张甲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酒吧开张后的费用支出亦由张甲支付。张乙仅履行了1万元的出资义务。因经营亏损,现酒吧已停业。张甲称其连续投入酒吧的25万元全部亏损,但因财务账目混乱无法举证证明,故只能起诉要求张乙给付张甲合伙约定的出资款10万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乙辩称,张乙与张甲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也不存在事实上的合伙行为,故不同意张甲的诉讼请求。
法院最终认定,张甲与张乙间虽有合伙关系,但张甲要求张乙给付其10万元出资款依据不足,判决驳回了张甲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法院审明,张甲以自己的名义租赁了某公司的底商从事酒吧经营活动,并为此进行装修、购买货物支付了相关费用。后张甲终止了酒吧的经营。诉讼中,张甲通过证人的出庭作证,证明了双方之间达成了合伙开办酒吧的口头协议。但证人对双方合伙各自出资额、盈余分配、亏损负担的具体情况并不了解。故做出上述判决。
个人合伙中,若合伙人之间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或在合伙经营期间未规范财务制度,合伙人产生争议后,将难以举证要求对方履行出资责任或者主张盈余分配,最终导致败诉。诸多合伙协议中,个人合伙大多是基于朋友、亲属等信任关系建立的,故双方通常并不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即使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经营过程中账目也经常是一团乱麻,非常不规范。从审判结果看,提起诉讼的一方普遍面临举证难的困境,最终导致败诉。故个人合伙关系中,合伙协议及财务账目一定要规范,以便更好地维护个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