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温泉洗浴,顾客更衣室滑倒受伤
【案情回放】
小张拿到年终奖后带着家人到某温泉馆进行消费,小张在更衣室换衣服时滑倒摔伤,经医院诊断为“骶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医嘱休息102天。小张为此支出医疗费737.84元。温泉馆为小张垫付了医疗费393.19元。小张为证明误工损失17 843元,向法院提交了误工证明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庭审中,温泉馆主张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管理义务,并铺设了防滑垫。但是,小张主张龙脉疗养院只是铺设了一小部分,还有一部分没有防滑垫,所以才导致事故的发生。
【法官析法】
该温泉馆作为经营者确实在其服务场所应当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消费者亦应对自身的行为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本案中,温泉馆所提供的服务及设施大部分与水有关,温泉馆已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小张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该环境中行走应格外小心,以避免发生危险,小张的摔倒是其大意所致,其应承担主要责任,故应当减轻温泉馆的民事责任。最后法院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认定温泉馆对此次损害的发生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