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年关讲法系列】春节吃饭购物泡温泉安全保障责任如何定?(中)
作者:易镁金  发布时间:2014-01-26 10:46:08 打印 字号: | |
  案例二:超市购物,刮风致电梯井顶部油毡脱落造成车辆受损

  【案情回放】

  小军驾车前往某超市采购年货,期间将车辆停靠在指定的停车场内,上述停车场与位于通州区某商用楼相邻。事发当日,因天气刮大风导致商用楼三层电梯井顶部油毡脱落,并将停放在商用楼下方的小军的车辆砸坏。事发后,小军报警称其在超市停车场内汽车被砸。次日,小军将受损车辆送至汽车修理中心进行维修,共支付维修费5000元。庭审中查明,康华公司是该商用楼和某超市停车场的产权人。后小军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超市和康华公司赔偿其车辆修理费5000元。

  【法官析法】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康华公司作为某商用楼的产权人,其应对包括该商用楼电梯井等设施在内的楼宇整体负有管理和维护的责任。事发前,康华公司并未对商用楼电梯井尽到必要的管理和维护责任,导致该楼电梯井顶部油毡因事发当日刮风脱落造成小军车辆受损,故康华公司对油毡脱落导致小军车辆受损存在过错。小军的车辆在超市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停靠在停车场内,因坠落物导致车辆受损,超市虽是停车场的管理人及使用人,但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应视为其在合理的限度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小军要求兴隆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最后法院判令康华公司赔偿小军车辆修理费5000元。
责任编辑:陈旭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