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年关讲法系列】春节燃放烟花三思而后行(下)
作者:易镁金  发布时间:2014-01-26 10:25:43 打印 字号: | |
  类型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燃放烟花引火灾致停放车辆受损

  【案情回放】

  2012年1月22日晚19时左右,小顺将机动车停放在其居住地位于北京市五环之内的石景山区绿源小区的地下出库出口时(画有停车线),因有人燃放烟花爆竹点燃了该小区内经营者金虎自行搭建的木质棚子,棚子着火后烤坏了停放在旁边的小顺的车辆,造成了车辆受损。为此小顺花费修理费7085元。失火事件发生后,北京市石景山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经走访调查起火是居民在院内燃放烟花爆竹所致,但未能找到燃放人。本案事件发生地点所在区域的物业管理机构是广大物业公司。后小顺将金虎、广大物业公司诉至法庭要求赔偿。

  【法官析法】

  根据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本案中,实际造成小顺车辆损害的人是燃放烟花爆竹的人,但因实际侵权人目前未能找到,而作为事故发生地点的物业管理部门,对于在禁止燃放区域和禁止燃放时间内仍有人员燃放烟花炮竹,明显未尽到其应有的管理职责。金虎在小区公共部位搭建木质棚子用于卖菜,未取得有关机构的批准,且事发时该棚内并无人员值守,对此次的事故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后法院综合考虑实际侵权人和物业管理部门、金虎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酌定物业管理部门与金虎各自对本案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陈旭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