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二:产品责任纠纷——婚庆服务中心购烟花燃放爆炸致眼伤
【案情回放】
2012年7月4日,小武(张先生之子)、小娟(小武之妻)与郭先生经营的婚庆服务中心订立婚庆服务合同,约定由婚庆服务中心在2012年11月3日为小武、小娟提供婚庆服务。协议签订后,小武夫妇支付1400余元从婚庆服务中心购买了结婚用的烟花爆竹,后在婚礼当天燃放烟花过程中,小李(帮工人)因燃放烟花受伤。2013年7月,小李所受损失经法院生效判决处理,确定由张先生作为被帮工人赔偿小李38 204.20元,现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郭先生赔偿。郭先生经营的婚庆服务中心不具备售卖烟花爆竹资质。诉讼中,郭先生提供了婚庆当天的部分录像视频,视频显示婚庆当天小李在点燃烟花后,烟花周围瞬间冒起一团黑烟,小李因此受伤。
【法官析法】
根据法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从录像视频可以看出,小李在点燃烟花时,烟花被瞬间引爆,据此,可以认定涉案烟花存在质量问题。小李作为张先生的帮工人因烟花质量问题受伤,张先生在履行了对小李的赔偿义务后,有权要求作为销售者的郭先生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属于特许经营,张先生向不具备经营资质的被告购买烟花爆竹,从而遭受损失,其自身亦存有过错,张先生应依责自行承担一定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