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二:“十倍赔偿”是否以消费者提供证据证明损害已发生为前提?
案情回放:临近过节,晓峰在大自然茶社购买了铁观音茶叶2盒送朋友,后被朋友告知喝了该茶叶腹泻。经晓峰查证,茶叶包装盒上没有任何标签,上面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也是假冒的。晓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大自然茶社返还货款24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4 000元。但晓峰未提供证据证明茶叶有质量问题。
法官释法: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十倍赔偿”是否以消费者提供证据证明损害已发生为前提。对此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二款是递进关系,“十倍赔偿”应当以损害发生为前提条件。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法第九十六条第一、二款是并列关系,故“十倍赔偿”不以损害发生为前提条件。大多数人倾向性认同第二种观点。法官建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尽量保存好受损害的证据,增加胜诉的概率。
问题三:“食用农产品”是否适用十倍赔偿?
案情回放:孙女士在奇乐超市购买“红山”牌精品花椒3盒,价款90元。购买后发现该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与保质期,而且有部分产品已经发霉变质,于是向该超市投诉,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遭到拒绝。于是,孙女士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十倍赔偿”条款,诉至法院要求奇乐超市退还货款61.72元,赔偿货款十倍即617.2元。奇乐超市在答辩中称花椒属于初级农产品,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应当适用特别法,不同意十倍赔偿。
法官释法: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食用农产品”是否适用十倍赔偿的规定。虽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食用农产品(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花椒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定义的“食品”范围,即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故消费者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仍可依据该法第九十六条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