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各大商场、网站开始了年底促销让利活动,一些消费者们也按捺不住购物的冲动,开始着手采购年货。为了走亲访友、探望家人、犒劳自己,大多数市民在置办年货时都会买些食品、礼品,此时食品安全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毕竟春节购物送礼,购的是“顺心”,送的是“安心”。房山法院法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十倍赔偿”条款,提示消费者春节办年货遇纠纷时应如何维权。
问题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何认定?
案情回放:年底电商大战,小齐以会员身份在某网站上购买了两盒“康字头号”虫草复合片,单价698元,共计消费1396元。服用后出现过敏等不适症状,小齐对该产品进行查询并举报后发现,该产品涉嫌无证生产,且该产品虽然标注了生产厂家名称及地址,但均与其生产许可证备案信息不符。小齐认为,网站作为销售商没有尽到查验食品相关生产许可证及内容、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义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网站退还购买货款1396元,并依据《食品安全法》赔偿13960元。最终法院支持了小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该案经审理查明,该网站出售给小齐的“康字头号”虫草复合片在未取得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该厂家已取得的糖果制品生产许可证标注该产品,且产品标注生产地与许可证载明地址不一致,应属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审判实务中,多数意见认为,判断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应当以“形式审查”为原则,以“实质审查”为补充,即:只要消费者证明食品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任何一项的情形,即可初步认定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除非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能够证明食品完全符合“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并且能够证明其对食品的形式瑕疵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最终法院支持了小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