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诋毁他人信誉 言论不当获刑
徐某因编造事实,在网络上发帖,谎称某美容院将要倒闭,造成美容院损失客流、名誉受损,最终,被密云法院以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徐某是美容院的老顾客,一天在做美容的时候,不慎将戒指丢失。徐某要求老板赔偿却遭到了老板拒绝。气愤之下,徐某回家在百度贴吧注册账号,发帖子谎称该美容院就要倒闭,劝顾客抓紧时间去退卡;又骂美容院的老板没有信誉,坑害顾客。在两个月的时间内,发帖百余条,散布虚伪事实,不少顾客看到徐某的帖子后要求退卡,致使该美容院的信誉严重受损,影响正常经营。美容院老板无法向客户解释,最终向警方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但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从轻处罚,并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二:散布恐怖信息 造成恐慌获刑
王某谎称派人到密云水库中投毒,造成当地政府部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调查。最终,王某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王某因怨恨社会不公,在网络上散发谣言称要派人去密云水库投毒,并使用公用电话致电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谎称已派人到密云水库投放炭疽杆菌病毒,致使密云县政府部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调查,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为报复社会,编造生化威胁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网络言论自由有限度
曾有这么一句话流行于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意思是在互联网上人们可以匿名发表言论,别人很难知道真实身份。因此,许多人在网上发表言论时显得无所顾忌,颇为自由。但以上两个案例,说明网络并不是一个为所欲为的纯自由虚拟空间,它受到现实社会法律网络的约束。
网络言论是一种言论新形式,一般来说,网络言论只是言论的一种新的传播形式而已,因此网络言论自由与言论自由本质上是一样的,都需要加以限制,防止由于滥用权利而对国家、组织或者他人造成侵害。言论自由是有限度的,要受到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的制约,同样也受到隐私权、名誉权等的限制。
我国虽然没有针对网络言论自由作出限制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网络言论自由有更多的优待。由于网络言论是言论的一种形式,因此,一般言论自由的规范同样适用网络传播形式,很多情况下可以依据有关刑法、民法中的涉及国家利益、名誉权益相关规范加以制裁。徐某因散布虚假谣言造成美容院商业信誉的损失,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王某则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被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刑罚,以上两个案例,就是提醒那些漠视法律的人,网络虽虚拟,守法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