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试车”交通事故
张先生摇号成功后,打算购买一辆大众牌汽车。2013年4月,张先生在该品牌4S店看中一款车型后进行了试乘体验,在试乘过程中,因4S店试车员驾驶不当,该车与路旁人行道护栏相撞,导致张先生小臂受伤。经交警认定,4S店试车员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张先生将该4S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损失八千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4S店试车员李某因驾驶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事发时李某为4S店履行职务行为,因此4S店应当对李某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4S店对张先生的损失承担100%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试乘是人们在购买车辆前对车辆的运行状态的一种体验方式,也是汽车经销商提升业绩的一种促销手段。但是在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给试乘人造成损害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试乘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即汽车经销商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若试乘人在试乘过程中有过错的,如存在扰乱正常驾驶的不当行为的,应当相应减轻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为了避免在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试乘服务提供方要保证试乘车辆的安全性能,避免因车辆自身缺陷引发事故;要保证试乘员具有良好的驾驶技能,履行足够的注意义务,以此降低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同时,试乘人在试乘过程中要听从试乘员的指挥,遵守相关交通法规,不因自身行为扰乱正常驾驶,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将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类:“学车”交通事故
小郭是大学二年级学生,暑假期间与其他同学一起报名参加了汽车驾驶培训。在车辆实训过程中,小郭驾驶车辆不慎撞伤一位行人王某,交警认定小郭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王某将小郭及驾驶培训机构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两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小郭是事发时驾车人,但作为受训人员,其事故发生时尚未取得驾驶资格,难以有效控制机动车运行,而由培训机构的雇员即车辆教练员实际控制该车运行,且培训机构从这种运行中获得实际利益,因此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对驾驶培训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培训机构对王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随着城市交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们需要掌握机动车驾驶技能。在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期间,一般由培训机构派遣专业教练陪同进行车辆实训,若此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培训车辆一方责任的,学员虽是车辆的驾驶人,但在教练员在场的情况下,学员对车辆并不具备实际支配力,也不享有车辆的运行利益,也就是说,培训机构因其经营性而需要在车辆培训期间履行安全监管及保障义务。因此,若交通事故受害人请求驾驶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
在驾驶培训活动中,培训机构应当保证其教练车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标准,保证教练员的副刹车系统具有良好性能,保证教练员具有相应从业资质,同时严格按照既定行驶路线、行驶速度、行驶方式指挥学员驾驶车辆,最大限度地降低不安全因素。对于学员而言,应当选择正规的、品质优良的驾驶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在接受培训过程中严格听从教练员指挥,谨慎操作车辆,以避免在培训过程中对他人或对自身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