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天降藏獒,殃及无辜
案情回放:
45岁的张老师是重庆市重点中学巴蜀中学的语文教师,丈夫在银行工作,儿子懂事上进,幸福的三口之家令亲朋羡慕。可一场突如其来的横祸却不可逆转地改变了张老师的命运。2007年6月3日,张老师和丈夫路经杨家坪直港大道,一只重达40公斤的藏獒从10层的天台跳下,恰好砸中张老师。藏獒“砰”的一声倒地,当场死亡,张女士四周一片血泊,昏迷不醒,被丈夫送往医院抢救。经医生检查,张老师脊椎骨折,胸部以下瘫痪,法医鉴定为一级伤残。2008年8月,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判决:由藏獒主人晏某夫妇赔偿张老师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71万余元。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张老师一家走过了1年多的法律苦旅,2009年3月,重庆市五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藏獒主人晏某夫妇赔偿张老师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赔偿等共计95万余元。二审判决维持了原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判决的部分事项,并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原审认定金额作出了变更,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由原来的5万元调整为10万元。张老师赢了官司,却笑不出来,因为她的后半生只能在轮椅上度过。
法官析法:藏獒致害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当一个人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生理和心理上的痛苦,导致其精神活动出现障碍,或产生愤怒、焦虑、不安甚至绝望等不良情绪时,便认为侵害行为给这个人造成了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人对受害人因遭受侵害所导致的精神上的痛苦的一种物质量化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既是对受害人精神痛苦的安抚,同时也是对侵权人的一种经济惩罚方式。精神损害赔偿增加了侵权人的民事违法成本,对他人起到警示作用。
本案中,因藏獒的饲养人晏某夫妇违法在闹市区饲养烈性犬,导致正常的通行的张老师被高空坠落的藏獒砸伤,应当由饲养人晏某夫妇承担其对动物疏于管理的不利后果。晏某夫妇的侵权行为导致张老师及其亲属长期甚至终生处于精神痛苦中,晏某夫妇应当向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