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藏獒惹祸 如何担责?(一)
作者:宋瑶  发布时间:2013-11-25 15:22:04 打印 字号: | |
  原中国国家田径队教练马俊仁是饲养藏獒的先行者。凭借着非凡的影响力,马俊仁掀起了保护、饲养藏獒的热潮。伴随媒体的炒作,藏獒这种高原猛兽一时间受到公众的青睐,“荣升”为家庭宠物。然而,藏獒管理上的不规范使得藏獒伤人事件屡屡发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案例一:窈窕淑女,“激怒”藏獒

  案情回放:

  因为出差的缘故,琳琳和男友已经两周没有见面了。想到小别后的团聚,琳琳便满心期盼。约会心切,她选择了一条捷径——从公园的石头小路横穿,可这条捷径走得却并不那么顺利:琳琳在石头小路上被树后蹿出的藏獒将小腿咬伤了。经鉴定,琳琳的咬伤程度为三度。琳琳将藏獒的饲养者小王告上了法院,要求藏獒的饲养者小王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两千余元。小王却觉得冤枉:小王刚把藏獒拴到树上,恰好琳琳路过。小王告诫琳琳先不要上前,琳琳不听劝阻径直向前走,这才激怒了藏獒,导致藏獒挣脱了绳索咬伤了琳琳。小王认为琳琳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不同意赔偿全部损失。最终法院支持了琳琳的诉讼请求,判决小王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共计两千元。

  法官析法:动物饲养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健康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载体。动物的非理性使其行为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即使他人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无法消除这种危险。动物的饲养人实际控制并占有该动物,应该承担该动物致害的风险。我国结合现代社会的发展和侵权法价值取向的演变,针对饲养动物致害的行为统一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即,不要求动物的饲养人有过错,也不要求被侵权人对侵权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并不要求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只要被侵权人有损害的发生,被侵权人就可以要求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损失。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本案中小王违反了《侵权责任法》和《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关于饲养烈性犬的有关规定,致使其饲养的藏獒将琳琳咬伤,小王作为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陈旭云